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带你看看它到底另类在哪?
1.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管辖11类案件
2.26个公号被封后当事人诉腾讯垄断,法院驳回
3.团伙利用互联网敲诈 商家难道只能吃闷亏?
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管辖11类案件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设立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管辖11类案件,同时规定了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的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享说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意义上的法院相比,到底有何独特之处?
管辖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完成在线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确立在线审理机制
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创新诉讼规则
《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最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
26个公号被封后当事人诉腾讯垄断,法院驳回
2015年10月以来,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26个微信公众号。之后,腾讯公司以深圳微源码公司经营的26个微信公众号发送的“免费加粉、爆粉”、“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等内容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所禁止的介绍使用外挂、刷粉、发布色情内容、侵犯知识产权等多项规定,对其采取了封号措施。
深圳微源码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与社交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对其公众号进行封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平等对待所有在公众号上宣传的企业、赔偿损失等。
日前,被称为“首例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认为深圳微源码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腾讯公司封禁其公众号的措施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享说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一)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使用微信聊天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运营公众号来进行其相关软件产品推广宣传的主体,结合原告同时在优酷视频具有60万粉丝、发布了400多个产品推广视频,在新浪微博短时间内获得了20万粉丝发布了大量相同推广文案,且原告通过预留二维码、链接等途径还可以在各渠道之间实现交互访问的事实来看,法院认为,原告想要实现的需求是在线推广宣传其产品,围绕该等服务,微信公众平台实际是和新浪微博等平台在进行竞争,本案的相关市场为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而不是即时通信市场。
(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用户数等级不足以作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统计口径,也不足以说明微信用户数对被告于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的影响,互联网基础服务的优势能否传导至增值服务领域的竞争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推导。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原告涉案微信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会极大干扰微信用户的正常使用,危及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方,不仅要保证公众号用户正常使用,还承担着维护广大微信用户良好使用环境与微信公众平台正常使用秩序的责任。腾讯公司依据与原告事先达成合意的相关运营规范对其公众号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具有正当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团伙利用互联网敲诈 商家难道只能吃闷亏?
网购商品秒拍秒退并投诉,投诉对象并不是商品,而是卖家在宣传语中使用了违反《广告法》的“极限词”。 2018年5月,网店卖家周先生遭遇数次这样的投诉,发起投诉的买家随后索要赔偿,要求店主支付一笔钱“私了”,否则就向工商部门举报店家“违反《广告法》”。 7月中旬,在阿里安全的协助下,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打掉了一个专门在网上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极限词流氓”团伙。警方透露,本案系全国首次批捕在网上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
享说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广告内容禁止情形中明确列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对于触及广告内容禁止性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可见处罚之严厉。
敲诈团伙正是看准了商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利用网上搜索得来的所谓“极限词库”,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不断“物色”合适的商家和链接,一旦匹配到商家的页面上存在相关或相似内容,便截图保留证据,并通过秒拍秒退的方式形成订单,以商品存在违反广告法极限词规定的理由投诉商家。
对此,商家也是有苦难言,“做生意哪有不夸自己的商品的,我们平常也尽量避免用‘最好’‘最优’这样的词,但商品页面上那么多介绍在不断更新,难免就会有没注意到的地方。”“敏感词太多了,我们也搞不清。”很多商家坦言,并不了解广告禁用词语的准确范围。
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观点认为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详细的广告用语、词汇的负面清单和禁用情形,加强引导,既让商家有便民信息可查的途径和依据,也避免类似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实施敲诈勒索。商家也应树立法律意识,电商平台则可以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平台监控发现异常情况主动报警,帮助商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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